吐魯番市人民政府
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吐魯番市公安局 吐魯番市司法局 吐魯番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印發《關于優化營商環境依法規范牟利性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暫行規定》的通知
吐市監規〔2025〕1號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公安局、司法局、行政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現將《關于優化營商環境依法規范牟利性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吐魯番市公安局
吐魯番市司法局
吐魯番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5年1月23日
關于優化營商環境依法規范牟利性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促進社會誠信建設,防范以牟利為目的的投訴舉報行為過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資源,切實保障消費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78號)《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謀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嚴厲打擊借維權名義惡意投訴、舉報,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條對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的認定考量,應當結合是否以追求懲罰性賠償、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是否知假買假等下列多方面特征,以及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綜合判斷:
(一)購買、使用商品的數量或者接受服務的次數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數量或次數的;
(二)同一投訴人對同一經營者短期內大量投訴舉報的;
(三)明知或應知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或接受服務,以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方式要挾生產經營者賠償的;
(四)短時間內向同一經營者或同行業經營者反復購買相同或者相似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為標的分別提起投訴舉報的;
(五)因購買商品獲得懲罰性賠償后,再次購買相同商品的;
(六)未因購買商品損害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僅以商品的廣告宣傳、標識標簽等行為違反規定為由要求生產經營者賠償的;
(七)不同投訴人通謀分別消費后就同一經營者分別投訴舉報的;
(八)受雇于他人進行投訴舉報或者冒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訴舉報的;
(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要求提供的投訴人基本信息為虛假的。如,不同投訴人使用同一手機號碼、同一地址等有明顯組織策劃的;
(十)投訴舉報的數量、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數量有明顯異常的;
(十一)不配合辦案單位核實驗證身份信息以及無法提供消費關系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的;
(十二)曾因敲詐勒索經營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等情形的;
(十三)通過“夾帶”“調包”“造假”,或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人為制造索賠理由,舉報、欺詐、騙取生產者、經營者的賠償,或對生產者、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
(十四)其它符合以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等職業索賠舉報行為特征的。
各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應結合個案的具體情形綜合判定。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等手段進行欺詐式索賠和不實舉報的,可直接認定為惡意投訴舉報行為。涉嫌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條認定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應當與一般的投訴、舉報行為進行嚴格區分。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不屬于職業索賠舉報行為。
第五條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構應收集和分析投訴舉報數據,負責建立職業索賠投訴舉報信息庫,對確認為職業索賠舉報行為的數據信息,納入信息庫管理,并及時動態更新和做好日常維護。
第六條職業索賠投訴舉報信息庫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投訴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聯系地址、投訴舉報數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行政復議訴訟數量、信訪檢舉數量、主要反映問題、涉及領域或商品服務類別等內容。
采集和利用信息應當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七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公安、行政復議、信訪、熱線機構等部門單位通報職業索賠投訴舉報信息,實現信息共享互通。
第八條處理職業索賠投訴舉報應當區分投訴與舉報,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的程序分別進行處理。
第九條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于符合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的判定情形,明顯不構成“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投訴,可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決定告知投訴人。
第十條判斷是否屬于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應當綜合考慮投訴人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數量、頻次是否明顯超出生活消費需求,是否以牟利為目的、頻繁通過重復維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等形式浪費行政、司法資源等因素。結合日常工作掌握情況和被投訴人提供材料,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可以認定為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一)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數量或者次數、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購買商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品或者服務存在質量、標簽等問題仍然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以獲得懲罰性賠償為目的提起投訴的;
(三)對同類事項頻繁提起投訴,投訴內容顯著專業化、文本高度格式化的;
(四)向同一經營者或者同行業經營者反復多次購買相同、相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同時或者分別提起投訴的;
(五)同一時間或者短時間內以相同或相似事由多次投訴同一行政轄區內不同生產經營者的;
(六)投訴中脅迫或者變相脅迫生產經營者的;
(七)未因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權益的損害,僅以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標簽標識等存在輕微違法為由要求生產經營者賠償的;
(八)其他可合理認為不以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第十一條受理的投訴,鼓勵消費爭議雙方平等協商、自愿和解,自愿和解不成的,市場監管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對于投訴中反映的違法線索,屬于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不得為促成調解而不予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在處理舉報過程中,對符合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判定情形的,如舉報人要求告知是否立案的,可以根據需要核實舉報人身份信息。
第十四條舉報事項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予以核查。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十五條市場監管部門重點關注以下行為,綜合判斷是否屬于以牟利為目的,以公益打假為名,明知無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輕微,為索取舉報獎勵或者迫使經營者賠償而提起的不當舉報行為:
(一)以提起舉報、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向媒體曝光等為要挾,脅迫或變相脅迫經營者支付賠償金的;
(二)未有消費行為的舉報,舉報人明確告知將自身信息可以告知被舉報人,明顯不符合正常舉報人行為邏輯,舉報具有團隊化特征,內容顯著專業化,文書高度格式化;
(三)因舉報已處理終結的案件,舉報人不服但未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仍通過各種渠道重復舉報的。
(四)其他利用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查處違法行為應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結合違法原因、違法情節、主觀過錯、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況等因素。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經核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對符合《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有關規定的事項,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激勵市場主體及時自我糾錯,消除、減輕社會危害后果。
第十八條嚴格適用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按照相關舉報獎勵規定從嚴審核。
第十九條強化部門協作及信息共享,依法處置牟利性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要審慎判定、及時梳理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規范處置程序、處理標準、處理結果。要強化投訴舉報數據分析和利用,更新完善異常名錄,定期抄送相關部門。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發現和搜集涉嫌違法犯罪線索,及時移送公安等部門處理。
公安部門要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針對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能。在案件審理中,區分利用投訴、舉報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和普通消費行為,對于投訴舉報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政務服務部門要優化完善政務咨詢體系。甄別處理職業索賠投訴舉報人或其他明顯不合理的訴求,建立篩查機制,對應當通過程序處理的事項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受理的事項,不納入受理并轉辦的范圍。轉辦的訴求按照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告知的程序和時間期限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暫行規定由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規定自2025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25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