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人民政府
吐公積金規〔2025〕1號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吐魯番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研究審議通過?,F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吐魯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吐魯番市新型城鎮化建設,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支持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各類人員。
靈活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和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三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本人承擔,屬個人所有。
第四條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吐魯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業務的辦理和管理。
第二章繳存
第六條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手機公積金APP、公積金服務大廳、授權銀行服務網點等方式向管理中心申請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每名靈活就業人員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與管理中心簽訂《吐魯番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七條靈活就業人員根據自身從業特點、收入方式等,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可按月等額繳存或靈活繳存年度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靈活就業人員參照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單位繳存職工月繳存額上下限范圍內自主確定月繳存額。不得補繳賬戶開設日期前的住房公積金。
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內(即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靈活就業人員可向管理中心申請變更月繳存額或繳存方式,變更前存在欠繳的應先補齊欠繳金額再申請,管理中心審批確認后次月生效。
第九條靈活就業人員應當連續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補繳時段不作為連續繳存時間計算。
靈活就業人員無法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貸款本息已結清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停繳申請,經審批后,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停繳封存。
第十條靈活就業人員與單位繳存職工因工作變動,繳存身份可相互轉換,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可在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和單位職工繳存之間進行轉移接續。符合異地轉移接續條件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每年6月30日結息并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變更、信息變更、賬戶轉移等業務辦理,參照管理中心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執行。
第三章查詢
第十三條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小程序、撥打12329住房公積金服務熱線、關注“新疆住房公積金”微信公眾號、下載安裝手機客戶端(手機公積金APP)、持本人身份證至公積金服務大廳、授權銀行服務網點等方式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提取
第十四條靈活就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存在管理中心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且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狀態為封存的,可靈活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愿繳存的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中如包含以單位繳存職工身份繳存的資金部分,提取時應按照單位繳存職工相關規定執行,轉入滿6個月后可按靈活繳存人員相關規定執行。其他提取情形參照管理中心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涉及司法機關執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凍結、解凍、扣劃的,參照自治區《關于建立全區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執行。
第五章貸款
第十六條靈活就業人員連續足額正常繳存6個月住房公積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七條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最高貸款額度、還款方式、征信審核、擔保方式、所需資料、利率和辦理流程等,參照管理中心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靈活就業人員貸款額度實行“多存多貸、存貸掛鉤”原則,實際貸款額度在最高貸款額度范圍內,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及月均繳存額的倍數掛鉤。
可貸金額的計算公式:
1.參考可貸金額=(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繳存余額倍數。
2.繳存余額倍數: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月均繳存額合計小于1000元的,倍數為10;月均繳存額合計在1000-2500元(含)之間的,倍數為15;月均繳存額合計大于2500元的,倍數為20。
月均繳存額=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貸款時的累計繳存總額(不含年度結算利息)÷累計繳存月份數(含提前繳存數)。
第十九條靈活就業人員及其配偶已辦理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需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依據國家稅收相關規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補貼政策。
1.開戶補貼:本辦法試行期內,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在管理中心開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并連續足額正常繳存3個月,按照每人100元的標準給予開戶補貼,每人限享一次;
2.繳存補貼:本辦法試行期內,靈活就業人員連續足額正常繳存滿12個月(含)以上,且結息日賬戶狀態正常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中上年結轉的資金余額(不含以繳存職工身份繳存轉入部分),每年給予0.5%的繳存補貼,于每年6月30日結息時同步結算。
第二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況的不再享受繳存補貼:
1.未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出現欠繳、停繳等相關行為的;
2.靈活就業人員及配偶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
3.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的。
第七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資金應與單位繳存職工繳存資金實行統籌使用、分類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均應分別存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已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和增值收益專戶。
第二十五條支付的靈活就業人員繳存、開戶等支持政策補貼,從管理經費或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支付。
第二十六條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以及其他相關資金管理,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業務標準》、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確保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安全和穩定增值。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如本辦法與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管理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吐魯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如遇國家、自治區政策調整,按照新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