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人民政府
吐市水規〔2025〕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和草原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稅務局,市水務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國網吐魯番電力公司:
《吐魯番市機電井管理辦法》和《吐魯番市機電井“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吐魯番市機電井管理辦法
2.吐魯番市機電井“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管理辦法
吐魯番市水利局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1
吐魯番市機電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機電井管理,推動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吐魯番市行政區域內機電井取用地下水的管理。
第三條機電井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因地制宜、建設與管理并重、系統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機電井的統一監督管理。同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工業和信息化(商工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依相關職責協同做好機電井監督管理工作。各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協同做好管轄范圍內機電井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場、街道辦事處應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農業灌溉機電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機電井所有者應按照“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履行機電井管理主體責任。
第六條在地下水禁采區內,禁止新鑿機電井取水。
在地下水限采區內,除必要的人畜飲水、農業抗旱、維護生態環境、工業及服務業用水情形外,禁止新鑿機電井取水。
第七條工業及服務業新鑿機電井取水的許可水量或用水指標可通過核減其他取水戶地下水取水量或通過用水權交易獲得。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更新機電井:
(一)處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自來水能滿足需求的;
(二)所在鄉鎮、街道(場)轄區季度地下水水位平均同比下降幅度達1.0米及以上的通報后三個月內;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更新的情形。
第九條申請新鑿機電井取水的,應開展水資源論證工作。
新鑿機電井申請應與取水申請一同提交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新鑿機電井申請經區(縣)人民政府初審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組織鑿井。
第十條更新機電井申請應由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鑿井。
第十一條新鑿機電井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鑿井申請表;
(二)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三)核減其他取水戶地下水取水量或用水權交易證明;
(四)取水許可申請辦理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更新機電井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更新機電井審核表;
(二)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三)在用井有效取水許可證,抗旱應急或應急備用井備案材料。
第十三條新鑿機電井竣工且依據《取水許可管理辦法》驗收合格后,由取水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非農業灌溉機電井由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驗收;農業灌溉機電井由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場、街道辦事處共同監督驗收。
更新機電井鑿井竣工后,所有者應封填舊井。
第十四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機電井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嚴格依照取水許可規定的取用水條件使用機電井水,不得擅自改變取水用途和范圍;確需改變的,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向原取水審批機關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第十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在用、抗旱應急、應急備用、封存等類別,對本區域內機電井進行登記造冊,且依據實際狀況實施動態管理及定期核查。
第十六條在地下水禁采區內,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限期注銷現有機電井取水許可證并關閉機電井。
在地下水限采區內,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合理配置地表水、逐步減少機電井數量。減少的機電井應注銷取水許可證并關停。
第十七條依據《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取水許可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機電井,應注銷取水許可證并根據實際情況實施關停或封存。
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機電井,由原取水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并封存機電井。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可保留取水許可證并關停機電井。
第十八條關停機電井按照應急備用井統一管理,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完善配套設施,確保需要時正常使用。
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應急備用井管理制度。啟用應急備用井,應經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應急結束,應即刻停止取水。
第十九條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做好抗旱應急機電井管理工作。
國網電力公司應履行協同義務,按照抗旱應急機電井啟用和關停要求及時予以供電或停止供電。鄉鎮人民政府、場、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抗旱應急井的啟用或關停工作。
第二十條不得擅自將抗旱應急井和應急備用井轉為常態化取水井;確需轉變的,應按有關規定重新申請取水許可。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對機電井取水許可執行、舊井封填、機電井封存及標識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根據實際管理需要不定期抽查,確保監督檢查工作全面有效。
鄉鎮人民政府、場、街道辦事處應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本轄區內農業灌溉機電井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報告各類違法違規取用水行為,監督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整改要求落實問題整改。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機電井取水工程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制止各類違法違規取用水行為。
第二十三條鼓勵公眾參與機電井管理的監督,對舉報違法違規鑿井及取用地下水等行為的,經核實后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舉報信息時,應對舉報人個人信息采取去標識化處理,不得公開可識別舉報人身份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
附件2
吐魯番市機電井“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機電井“井電雙控”設施管理,推動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吐魯番市行政區域內所屬工業、農業、城鄉生活和其它行業機電井取用地下水時使用“井電雙控”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電井“井電雙控”設施,是指由智能水表、智能電表、控制箱、視頻監控設備、數據傳輸設備等共同組成,具備水電精準計量、數據傳輸上報、遠程充值以及控制功能的一體化計量設施。
第四條機電井“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管理應當嚴格遵循“依法管理、保護生態,總量控制、計劃用水,以水定電、以電控水,綜合施策、獎罰分明”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電井“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同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工業和信息化(商工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應依照各自相關職責,負責各自行業用水計劃有關數據填報審核工作。
各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場、街道辦事處應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配合做好本轄區內機電井“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組織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機電井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用地下水量達到規模以上的,應安裝“井電雙控”計量設施,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將“井電雙控”設施監測數據傳輸至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應配合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機電井“井電雙控”計量設施的安裝工作。
第七條機電井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有義務維護“井電雙控”計量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積極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井電雙控”計量設施的監督檢查和校對工作;不得擅自拆卸、損壞、改裝或干擾其正常運行。在“井電雙控”計量設施運行過程中,出現非人為故障,無法正常運行時,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向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不得隱瞞或虛報。
第八條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情況總結以及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鄉鎮人民政府、場、街道辦事處等應監督做好本轄區內農業灌溉機電井取用水情況總結和計劃建議報送工作。
第九條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場、街道辦事處,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電井取用水計劃,并及時下達至每眼機電井的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供水企業建立健全會商機制。在區域用水總量控制的基礎上,根據地表水和地下水混合灌溉區的地表水供水情況,動態科學調整機電井的取用水計劃。
第十一條機電井“井電雙控”計量設施正常運行的,按計量數據計算取水量。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水量;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水資源稅,并按照《地下水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農業灌溉機電井暫不具備按照“井電雙控”計量設施的,按相關規定采用以電折水方式核算取水量。
以電折水系數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國網電力公司應當協助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機電井“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國網電力公司建立農業灌溉機電井信息與電力計量信息的關聯檔案,準確匹配機電井與電力計量設施間的對應關系;同時,建立機電井“井電雙控”在線計量監測數據審核制度,定期對取水、用電數據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機電井“井電雙控”取用水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確保“井電雙控”計量設施運行正常且取用水符合取水許可管理相關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場、街道辦事處應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本轄區內農業灌溉機電井“井電雙控”取用水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并報告各類違法違規取用水行為,監督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問題。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水文部門建立地下水位變化和取水量共享機制,在綜合分析地下水位變幅及“井電雙控”設施監測水量基礎上,按季度公布區(縣)、鄉鎮(場、街道)地下水水位變化和取水量情況。
第十五條鼓勵公眾參與機電井“井電雙控”取用水管理的監督工作,對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核實后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