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吐魯番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吐魯番市農產品集中晾曬場管理,建立健全農產品集中晾曬監管體系,促進集中晾曬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吐魯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產品集中晾曬場(以下簡稱“集中晾曬場”)是指自然人、村集體或其他經營主體在村集體建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或其他可用于集中晾曬的土地上建設的集中連片用于農產品晾曬的場所。
本辦法適用于吐魯番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集中晾曬的晾曬場的監督管理。
農戶在自有場地、住宅屋頂等非營利性場地臨時晾曬自產農產品的晾曬場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集中晾曬場經營活動實行屬地管理,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安全生產、消防、生態環境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集中晾曬及晾曬成品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組織編制鄉鎮規劃、村莊規劃時,依據晾曬場用地需求,科學合理進行布局。晾曬場地應盡量利用荒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低效閑置等土地,并遠離工礦企業、村莊、農田、軍事用地、文保單位等。集中晾曬場用地嚴禁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原以及自然保護區等,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泄洪安全。
第六條 鼓勵相關部門在集中晾曬場及其輔助設施的規劃建設中融入倉儲、加工、展銷、交易、休閑等多功能分區需求,充分發揮農產品集中晾曬及其關聯產業集聚效應。
第七條 直接服務于作物種植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并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標準的集中晾曬場,可按照國家、自治區設施農業用地有關規定實行用地備案管理方式。
第八條 集中晾曬場管理用房和相應附屬設施建設用地規模,根據需求、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涉及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非晾曬功能用地以及餐飲、住宿、娛樂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應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九條 集中晾曬場建設應秉持綠色環保理念,不得因建設運營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不得隨意開辟道路、破壞戈壁植被,不得私自改變集中晾曬場用途。集中晾曬場內部應做到生活區、晾曬區分離。
涉及農產品加工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報生態環境部門審批。
第十條 進入吐魯番市行政區域集中晾曬的農產品,應隨車攜帶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報告、調運檢疫證(由原產地開具)。
對隨車攜帶農產品質量安全和檢疫合格證明的農產品,確有必要復檢的,相關部門應當組織復檢。復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第十一條 集中晾曬場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制定入場登記、農產品質量安全、衛生、消防、環保、安全生產等制度,并配備相應的輔助設施。
第十二條 集中晾曬場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晾曬場及周邊環境衛生干凈整潔,不得使用禁限用藥物和添加劑,保障晾曬場環境不受污染。
第十三條 集中晾曬場用地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得低于市場價或相關收費標準出租土地,保障國家和集體利益不受損失。國有用地收入應上繳當地財政;村集體用地收入應歸村集體所有,用于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并保障村集體成員利益;國有農牧場改制為企業的或國有企業建設的集中晾曬場收益,按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