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吐魯番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推進吐魯番市文化潤疆先行區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范區建設,促進文旅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吐魯番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吐魯番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傳承、利用與管理。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采取普查、專項調查、記錄、建檔、研究、認定、展示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保存、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探索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督查制度,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和服務管理。
第五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報、評審、公布: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符合列入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可以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并提交申報書、圖片、視頻以及其他輔助材料;
(二)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不通過的,退回并說明理由;對審核通過的,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建議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二十日;
(三)公示期滿后,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六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報、評審、公布:
(一)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認為某項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符合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并提交申報書、圖片、視頻以及其他輔助材料;
(二)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不通過的,退回并說明理由;對審核通過的,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擬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建議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二十日;
(三)公示期滿后,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七條 已被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薦列入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八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報、評審、公布:
(一)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或推薦,并提交申報書、圖片、視頻以及其他輔助材料;
(二)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不通過的,退回并說明理由;對審核通過的,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擬列入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建議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二十日;
(三)公示期滿后,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報、評審、公布:
(一)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認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符合認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并提交申報書、圖片、視頻以及其他輔助材料;
(二)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不通過的,退回并說明理由;對審核通過的,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擬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建議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二十日;
(三)公示期滿后,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 已被認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薦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一條 對列入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措施,確定項目保護單位,鼓勵和支持其開展保護傳承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評估兩次不合格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傳承人晉級、資助及取消資格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應當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用于下列項目:
(一)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發展和研究;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播活動;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資助;
(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融合產品的拓展與研發等其他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通過調查、保存、捐贈、展示、展演以及志愿服務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
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
(一)長期致力于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
(二)具備相應的場所,并滿足展示、展陳等方面的要求;
(三)通過實物、圖片、音像等多種表現形式,全面展示一項或多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歷史淵源、技藝流程、相關工具(道具)、傳承譜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
(四)至少有二名縣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圍繞某一項或多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傳承活動,以集中交流、培訓等方式面向社會開展傳承、展示、研討、交流及宣傳等活動;
(五)有管理制度、人員名單、物品清單以及開展活動的相關文字、圖片和音像資料等;
(六)配合當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等展示傳播活動;
(七)促進技藝類項目向生產性保護方向發展,并與科研機構、院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開發合作關系的優先。
第十七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推薦命名:
(一)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的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向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書、圖片、視頻以及其他輔助材料;
(二)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通過實地評估、集中評審等程序,提出擬命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三)公示期滿后,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命名、頒發牌匾。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要求,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本部門普法計劃,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新媒體等平臺廣泛宣傳。
第十九條 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課間操、興趣課堂、體育活動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教育活動,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提高青少年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協同有關部門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深度融合發展,鼓勵項目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傳承人,面向游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開發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展示特色美食,發展康養游、非物質文化遺產研學游,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旅游發展中,讓游客感受吐魯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魅力,增強中華文化認同感。
第二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受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將涉及知識產權的傳統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商標注冊、專利、著作權登記的,相關部門應提供知識產權申報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鏈接:
《吐魯番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若干規定》政策解讀(文字解讀)
《吐魯番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若干規定》(圖片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