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吐魯番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非國有博物館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進一步推動吐魯番市博物館事業發展,推進吐魯番市文化潤疆先行區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范區建設,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博物館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吐魯番市行政區域內非國有博物館 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國有博物館,是指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依法設立,以收藏、保護、展示為途徑,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四條 非國有博物館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對藏品、展覽、教育活動、人事、財務等方面的規范管理,樹立法治思維,依法依規辦館,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將非國有博物館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是非國有博物館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非國有博物館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指導非國有博物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相關活動,負責非國有博物館年度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非國有博物館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非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對非國有博物館實施年度檢查,對非國有博物館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非國有博物館依法享有通過合法渠道和程序,以征集、購買和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權利。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九條 非國有博物館舉辦者應向館址所在地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對非國有博物館的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和擬任責任人審查把關,符合設立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證明文件。
設立非國有博物館應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有固定館址,展廳面積不低于400平方米;
(二)藏品不少于300件(套),能夠形成陳列展覽體系;
(三)與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辦館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五)確保觀眾人身安全的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第十條 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館章程草案;
(二)藏品目錄、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來源說明;
(三)出資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四)博物館館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六)陳列展覽方案;
(七)安防和消防設施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非國有博物館舉辦者應憑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證明文件、設立備案所需材料,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按規定備案后,舉辦者應及時向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非國有博物館的名稱、館址、藏品、基本陳列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非國有博物館修改章程,應當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核準。
第十三條 非國有博物館需終止的,應當向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注銷。辦理注銷前,應在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在清算工作完成之日起15日內,向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非國有博物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非營利組織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藏品。藏品屬于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藏品管理與展示服務
第十五條 非國有博物館的藏品管理應當按照國有博物館館藏文物行業分類標準規范管理。應建立藏品總賬、分類臺賬及每件藏品的檔案,建立、健全相關藏品管理的規章制度。
非國有博物館不得收藏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出土文物、瀕危野生動植物標本和其他不允許民間收藏的文物,收藏藏品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非國有博物館應配備有效的設施設備,確保藏品安全。
第十六條 非國有博物館應當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設立基本陳列展覽并對公眾開放。
非國有博物館對公眾開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告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變更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7日公告;
(二)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的工作、學習與休閑時間相協調;法定節假日與學校寒暑假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三)全年開放時間應不少于8個月。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積極引導非國有博物館開展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文化建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鼓勵非國有博物館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及其他形式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歷史知識。
第十八條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獨立或與高等院校、研究機構、文創企業合作開展藏品保護、學術研究。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研發相關文化產品,傳播科學文化知識,開展專業培訓、專利成果轉讓等形式的有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獨立舉辦或與其他機構聯合舉辦臨時展覽、引進其他博物館的優秀陳列展覽以及對外交流。非國有博物館的基本陳列展覽、臨時展覽以及引進和對外交流的陳列展覽應及時報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非國有博物館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合理確定票價水平,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向社會免費開放或對特殊人群參觀實行減免費制度,減免費開放制度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獎勵扶持
第二十一條 非國有博物館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發揮行業指導作用,應當在人員培訓、對外合作、信息資源、博物館備案等方面為非國有博物館提供智力支持;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文旅部門在規劃旅游線路時,優先將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納入旅游線路;
(三)國有博物館應當為非國有博物館在藏品管理、陳列展覽、業務培訓、科學研究等方面提供專業指導和技術扶持;
(四)非國有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非國有博物館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正常開放,充分發揮博物館的社會教育功能。對已在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消防安全達標,并且全年對外開放、正常運營一年以上的非國有博物館,經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評估驗收合格后,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具體表彰辦法由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造成非國有博物館館內藏品損毀或流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和相應民政部門登記、擅自以非國有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辦理登記;期滿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責令當事人自行解散或依法予以取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